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不得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出资未到期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在其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简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聚汉缘(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汉缘公司)、被告智童启德(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童启德公司)、被告谢琨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石婷婷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聚汉缘公司、智童启德公司、谢琨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2021)京0106执异552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追加谢琨为(2021)京0106执2637号案的被执行人,申请法院依法加速其出资期限,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智童启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李某与被告智童启德公司、聚汉缘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依法作出(2020)京0106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智童启德公司、聚汉缘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询,谢琨为智童启德公司的股东,其认缴出资294.5万元,实缴出资0元,股东出资没有到期,但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具备破产条件,因此申请法院依法加速其出资期限,追加谢琨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智童启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承诚实,恪守承诺。在开展民事活动时应当讲诚实,如实告知相对方自己的相关真实信息,不弄虚作假,不欺诈;应以善意合法方式行使权利,不得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本案被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意欺满经营状况,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公司法修订的认缴制度也不应该成为股东逃避责任的温床,否则,公司资本制度的设计则纵容了股东,伤害了债权人,当股东出资期限未至,公司不能清偿对外债务时,发生了股东期限利益危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危及与公司从事正常交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对股东提出提前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已经发生了股东期限利益危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法院经(2021)京0106执2637号依法执行,受理结果是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告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在公司作为被告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原告李某申请追加谢琨为(2021)京0106执2637号案的被执行人,申请法院依法加速其出资期限,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智童启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李某向本院提交了(2020)京0106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6执异552号执行裁定书、工商认缴截图等证据材料。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李某与聚汉缘公司、智童启德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确认原告李某与被告聚汉缘(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爱乐会员服务协议》于2019年10月18日解除;二、被告聚汉缘(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某剩余课时费18480元;三、智童启德(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元,由被告聚汉缘(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智童启德(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聚汉缘(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智童启德(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2021年2月2日,李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21)京0106执2637号。2021年3月19日,本院作出(2021)京0106执2637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智童启德(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聚汉缘(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智童启德(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聚汉缘(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智童启德(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被执行人聚汉缘(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均设有账户信息,因存在在先冻结且余额不足,本院暂未冻结。3.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4.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民事判决书中载明的地址经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上述当事人的有效联系地址。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裁定书裁定:终结(2020)京0106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一,智童启德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28日,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0万元。股东为艾纯强、李莉、任重、张华,其中艾纯强认缴出资3.2万元,李莉认缴出资1.5万元,任重认缴出资3.8万元,张华认缴出资1.5万元,出资时间均为2014年2月13日,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另查二,2015年4月27日,智童启德公司进行股权变更,新增股东石军和丁杰,李莉退出股东会。同时艾纯强将出资1600元转让给丁杰;李莉将其出资14250元转让给石军、750元转让给丁杰;任重将其出资1900元转让给丁杰;张华将其出资750元转让给丁杰。变更后智童启德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情况为:任重出资数额36100元,艾纯强出资数额30400元,张华出资数额14250元,石军出资数额14250元,丁杰出资数额5000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时间均为2015年2月1日。
另查三,2015年11月26日,智童启德公司进行股权变更,新增股东刘亮、谢强,张华退出股东会。同时,张华将其出资4250元转让给任重、5000元转让给刘亮、5000元转让给谢强。变更后该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情况为:刘亮认缴出资额5000元、谢强认缴出资额5000元、任重认缴出资额40350元、艾纯强认缴出资额30400元、丁杰认缴出资额5000元、石军认缴出资额14250元。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34年3月1日,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另查四,2016年4月15日,智童启德公司注册资本由10万元变更为1000万元,变更后该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情况为:刘亮认缴出资额50万元、谢强认缴出资额50万元、任重认缴出资额403.5万元、艾纯强认缴出资额304万元、丁杰认缴出资额50万元、石军认缴出资额142.5万元。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16年3月23日,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另查五,2018年8月20日,智童启德公司进行股权变更,新增股东谢琨,原股东艾纯强、丁杰、石军退出股东会。艾纯强将其出资304万元转让给任重、丁杰将其出资50万元转让给谢强、石军将其出资142.5万元转让给谢琨。变更后该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情况为:谢琨认缴出资142.5万元、任重认缴出资707.5万元、刘亮认缴出资50万元、谢强认缴出资1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34年3月17日,认缴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另查六,2018年12月28日,智童启德公司进行注册资本和股权变更,新增股东杭州老鹰亿磊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变更为1123.6万元。变更后该公司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为:谢琨认缴出资294.5万元、任重认缴出资555.5万元、刘亮认缴出资50万元、谢强认缴出资100万元、杭州老鹰亿磊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出资123.6万元,上述股东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34年3月17日,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聚汉缘公司、智童启德公司、谢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不得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除外。其中已经具备破产原因,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本案中,李某已经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因聚汉缘公司、智童启德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因此智童启德公司符合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规定,可以认定智童启德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该公司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可以适用加速到期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李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主张谢琨滥用股东期限利益,应当对智童启德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谢琨应在未依法出资范围内对智童启德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谢琨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2020)京0106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智童启德(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李某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7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谢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李某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21)京0106执异552号执行裁定书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9月22日,“沂启巅峰·智创未来”诗尼曼家居山东)有限公司智能制造工厂投产仪式在临沂郯城北方大家居产业园圆满举行。临沂市郯城县政府领导、产业园区领导,以及来自全国的诗尼曼合作伙伴、业界友人、媒体朋友和员工家人同堂相聚,近200人“沂”同见证这一荣耀时刻。
出席活动的还有由广东省定制家居协会&广东衣柜行业协会&博骏传媒组织的定制家居临沂研学行等行业同仁。
临沂市工信局一级调研员赵文武,临沂市林业局副局长张玉连,临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总经理王新华,郯城县委书记,郯城县委常委、副县长石启立,郯城县政协副主席蔺胜运,郯城县商务局局长黄广华,郯城县工信局局长于江波,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马军,郯城县李庄镇党委书记杨大刚,广东省定制家居协会秘书长曾勇,临沂市木业协会会长宋刚,万华禾香集团总裁王晓明,临沂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曹书川,万华禾香北方产业园常务副总经理余华军等莅临现场交流指导。
诗尼曼家居董事长辛福民、诗尼曼家居首席运营官丁淑娟、诗尼曼家居山东公司总经理谢垒出席仪式。仪式由诗尼曼家居副总裁胡京涛主持。
诗尼曼家居董事长&AI家居创始人辛福民在投产仪式上致辞,他提到,2023年,随着国家政策出台促进家居消费升级的相关措施,令万亿级的存量房市场迸发出生机与活力。面对家居市场释放的新风向,诗尼曼家居进驻临沂郯城北方大家居产业园,联合万华禾香集团,打造绿色的、数智化的、上下游产业链共同繁茂的绿色大家居生态圈,既是紧跟市场利好风向的顺势而为,也是诗尼曼布局未来的重要战略举措。
选择北方大家居产业园,一方面能借助中国物流之都——临沂的中心枢纽优势,补强诗尼曼家居在长三角经济圈、京津唐经济圈,乃至中国北方区域的综合运输实力。另一方面,结合临沂木业产业以及万华禾香集团的资源优势,能大幅度丰富诗尼曼家居的板材种类,从家居赛道挖掘新的差异性、竞争力。
郯城县委书记在讲话中指出,诗尼曼家居临沂基地项目,是郯城县木业家居产业链延伸的排头兵,不仅开启了木业家居产业链向下游延伸、产品向终端发展的序幕,更成为郯城木业家居品牌化建设的催化剂。
他强调,郯城县的发展是一个个如诗尼曼一般选择郯城、投资郯城的企业支撑起来的。未来,郯城县将对标一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为项目建设保驾护航。
广东省定制家居协会秘书长曾勇在投产仪式上致辞,他提到,从广州基地开工到临沂基地全面投产,一个月亲历诗尼曼家居的两件大事,让全体家居人再一次震惊于诗尼曼的“家”速度。
回顾定制家居原创20年的发展历程,诗尼曼家居作为家居产业的中坚力量,始终对凝聚行业起到核心作用。他相信,临沂基地的顺利投产,将更好推动家居产业智能智造的发展,并为临沂市郯城县更多的家居企业打好基础,做好铺垫。
万华生态集团总裁王晓明在投产仪式上致辞,他提到,木业产业是临沂人民的创举,承载着临沂产业发展的历史记忆,发展优势明显,条件得天独厚。而诗尼曼家居临沂基地落地北方大家居产业园,将成为临沂市、郯城县木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又一杰作。
他相信,从2011年合作至今,诗尼曼家居及万华禾香集团的再一次强强联手,将继续开创绿色大家居领域的新征程。同舟共济扬帆起,乘风破浪万里行。
临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总经理王新华在投产仪式上致辞,他提到,临沂市木业产业正处于转型升级大局,而诗尼曼家居临沂基地的项目落成,精准把握家居消费市场的新趋势、新机遇,积极拥抱临沂投资布局,迈出了公司及临沂木业高质量发展的最坚实的一步。
诗尼曼家居山东公司总经理谢垒在投产仪式上进行项目介绍,诗尼曼家居山东有限公司智能制造工厂一共引进3条智能生产线,除了智慧厂房还科学规划了近千平米展厅、智能物流仓储中心、员工公寓、办公区、接待中心等配套设施建设,与广州总部基地、湖北荆门基地形成了以华南、华中、华东地区为轴心,辐射全国的战略布局,通过完善高效智能的“未来工厂”矩阵,促进家居产业迭代发展,构建家居消费新生态。
仪式上,诗尼曼品牌代言人海清通过视频的形式,向诗尼曼家居山东有限公司智能制造工厂的顺利投产送来祝福。
伴随着现场的欢乐气氛,各位领导和嘉宾共同推动手中的杠杆,揭开山东临沂基地的序幕,对项目顺利投产运营寄予美好期许,共同见证投产仪式圆满举行。
起点广州,连接临沂,绽放全国。从合作签约到全面投产,不超100天的“诗尼曼速度”,一度震惊业界同行,彰显了诗尼曼瞄准既定方向随即全速前进的拳拳之心。
站在行业转型升级的岔路口,诗尼曼家居(山东)智能制造工厂的项目落地投产,是“必选项”,而不是“可选项”。一如诗尼曼家居董事长辛福民所言,山东智能制造工厂不仅是一个企业的生产基地,更立志成为园区发展的标杆模范,并在不断提升产业链水平的过程中,为产业集群发展贡献力量,成为临沂郯城家居产业的一张新名片。
智能家居系统的运用近些年逐渐成为新的价值流行趋势。对于智能家居系统的定义逐渐清晰,这也导致不同品牌在这一行业赛道有了自己更加清晰的定位。
智能家居是当下热度十足且发展潜力巨大的行业,涵盖了智能安防、智能家电、智能灯光、智能窗帘到睡眠产品等。
但实际上,在日常生活中绝大多数的消费者都没有组建智能家居生态的需求,他们可能只是在某一个场景中需要智能家居的参与,这时候购买单一品类就变得更具性价比了。
其实为了推动智能家居市场普及,行业做了很多的努力,让不同品牌的智能家居设备能够互相兼容,使得消费者能够以更低的成本组建智能家居生态,对推动智能家居普及的确起到了一定作用。
但随着90后、95后逐渐成长为家装消费主力军。他们对智能家居的接受度和需求度更高,期待将自己和家人从洗衣、刷碗、拖地等琐碎的家务中解放出来,体验更舒适、健康的生活,而长时间的居家生活也为这些期待提供了实践的机会。
居家生活消费不仅仅是基础的衣食住行,更延伸到更高品质的生活场景,以及更健康、舒适的生活体验。
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5G等新兴技术的进步为国内智能家居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伴随智能家居用品的不断更新升级,智能家居场景的不断迭代演进,更加精致、舒适的理想生活也将触手可及。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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